
随着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在中国的逐渐普及,网络药品经营迎来了两次生长热潮。
第一次热潮爆发在2000年左右,种种健康网站崛起。2005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宣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电子商务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以及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
第二次热潮则爆发在今天,远程医疗、远程审方成为业界常态。今年2月,国务院宣布的《关于进一步革新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互联网+药品流通”进行了战略计划。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开始面向全社会对《网络药品经营监督治理步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步伐不可是《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的修订,而是进行了许多全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也将影响未来一准时期网络药品经营行业的生长。
简化程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本钱
(1)将监管工具简化为销售行为、平台效劳。首先,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中的第二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企业交易药品,B2B)和第三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B2C)简化为“网络药品销售运动”。然后将“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效劳”界定为“在网络药品交易运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效劳的网络系统”。这个界说不但包括了暂行划定中的第一类药品互联网交易(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交易平台),还包括了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效劳的平台。这样就将监管历程简化为网络药品销售治理、网络药品交易效劳平台治理,监管思路更清晰了,也可以减少企业进行政许可的交易本钱。
(2)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和增强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将国务院取消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行政许可程序的相关划定,明确为“网络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信息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备案治理。可是,要求企业主动在网站首页或经营运动主页公示企业相关资质、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法、展示的药品资质信息,并将相关证书信息关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数据盘问页面。这样一方面使加入网络药品经营的企业准入门槛降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加入网络药品经营,有助于更多经营业态的泛起;另一方面也通过信息披露包管了经营的正当性,有利于包管患者宁静用药。
增强全历程治理,包管患者宁静用药
(1)强调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征求意见稿关于网络药品经营明确要求遵循《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并且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尤其是对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也需要落实《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这样有利于将网络药品经营纳入全历程治理,实现闭环式质量治理。可是,委托快递公司寄送药品的监管难度也会增大。
(2)禁止网络面向患者销售处方药和宣布信息。网售处方药摊开是“互联网+药品流通”中的热点问题。可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摊开这项划定,反而比前进行了更严格的划定。第8条第3款的划定是“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治理要求的药品等”。这项划定在原划定B2C模式禁售处方药之外,进一步明确国家有专门治理要求的药品也不允许通过网络向患者销售。更为重大的变革是第12条禁止B2C模式宣传处方药,也就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宣布处方药信息”。这意味着网络药品销售中,执业药师是没有时机审核处方的。
(3)网络药品经营中执业药师定位质量治理、在线药学效劳。本次征求意见稿“执业药师”字眼共泛起4次,而《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仅泛起1次。
其一,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效劳要求“具有药品质量治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担负药品质量治理事情”,关于规模比较大的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提出了执业药师的配备数量要求。另外,还划定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效劳的平台“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效劳功效、消费者评价等功效”,以便当零售连锁企业向患者售药时可以抵达制度要求。
其二,原暂行划定只对B2C模式明确要求“具有执业药师卖力网上实时咨询”,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B2C模式“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效劳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将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询制度化,并且划定网站首页或经营运动主页需要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由于B2C模式仅允许销售非处方药,执业药师的主要作用是指导非处方药合理用药。显然,这比线下实体药店的要求还要严格。可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执业药师是专职专岗,照旧可以多点执业,这可能是考虑到各省执业药师生长不平衡,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裁量权。
其三,执业药师配备达缺少处分条款。征求意见稿仅在第44条划定了不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可以给予的行政处分是“责令纠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睢�。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不达标,没有具体处分条款,容易使执业药师配备的条款落空。
部分分工明确,监管手段立异
(1)对部分分工进行了制度设计,理松钏监管历程
其一,部分间数据共享,司法移交。征求意见稿第33条为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分、通信治理部分间的数据共享,相助办案提出了设想,具体机制有待实际运行中落实。
其二,权力下放,增强监管效率。征求意见稿在第3条明确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治理事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治理事情”。另外,在第10条、第19条明确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企业资质信息备案,核发备案凭证。这样网络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管主要由离企业比较近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这差别于原暂行划定。
其三,笼罩监管盲点,实现闭环监管。网络药品经营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没有疆域,一旦泛起问题,会泛起无人监管。征求意见稿第30条提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计划“能确定经营地点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查处;不可确定经营地点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治理部分处理”。
(2)立异监管手段,实现智慧监管
征求意见稿划定的监管手段强调大数据的作用。第32条提出要建立“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第38条提出“网络药品经营运动的技术监测纪录、信息追溯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步伐的证据。
结语>>>
征求意见稿关于药品经营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也有利于包管患者用药的宁静、有效,另有利于强化了执业药师配备和实现智慧监管。可是,也将面临远程医疗(医疗机构向患者售药)、远程审方、国务院13号文划定的“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经营业态的挑战。如何包管患者用药宁静,同时增进网络药品经营行业生长,这是一个需要恒久研究的课题。
随着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在中国的逐渐普及,网络药品经营迎来了两次生长热潮。
第一次热潮爆发在2000年左右,种种健康网站崛起。2005年,为了落实国务院宣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速电子商务生长的若干意见》(国办〔2005〕2号)以及规范药品购销行为,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公布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
第二次热潮则爆发在今天,远程医疗、远程审方成为业界常态。今年2月,国务院宣布的《关于进一步革新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关于“互联网+药品流通”进行了战略计划。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开始面向全社会对《网络药品经营监督治理步伐(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该步伐不可是《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的修订,而是进行了许多全新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也将影响未来一准时期网络药品经营行业的生长。
简化程序、提高流通效率,降低交易本钱
(1)将监管工具简化为销售行为、平台效劳。首先,征求意见稿将《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中的第二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企业交易药品,B2B)和第三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B2C)简化为“网络药品销售运动”。然后将“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效劳”界定为“在网络药品交易运动中为购销双方提供交易效劳的网络系统”。这个界说不但包括了暂行划定中的第一类药品互联网交易(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交易平台),还包括了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效劳的平台。这样就将监管历程简化为网络药品销售治理、网络药品交易效劳平台治理,监管思路更清晰了,也可以减少企业进行政许可的交易本钱。
(2)简化行政许可程序和增强信息披露。征求意见稿将国务院取消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药品互联网交易行政许可程序的相关划定,明确为“网络药品经营企业相关信息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分备案治理。可是,要求企业主动在网站首页或经营运动主页公示企业相关资质、备案凭证、企业联系方法、展示的药品资质信息,并将相关证书信息关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治理总局数据盘问页面。这样一方面使加入网络药品经营的企业准入门槛降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加入网络药品经营,有助于更多经营业态的泛起;另一方面也通过信息披露包管了经营的正当性,有利于包管患者宁静用药。
增强全历程治理,包管患者宁静用药
(1)强调线上线下一致原则。征求意见稿关于网络药品经营明确要求遵循《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并且要求建立药品追溯体系。尤其是对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也需要落实《药品经营质量治理规范》。这样有利于将网络药品经营纳入全历程治理,实现闭环式质量治理。可是,委托快递公司寄送药品的监管难度也会增大。
(2)禁止网络面向患者销售处方药和宣布信息。网售处方药摊开是“互联网+药品流通”中的热点问题。可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摊开这项划定,反而比前进行了更严格的划定。第8条第3款的划定是“网络药品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国家有专门治理要求的药品等”。这项划定在原划定B2C模式禁售处方药之外,进一步明确国家有专门治理要求的药品也不允许通过网络向患者销售。更为重大的变革是第12条禁止B2C模式宣传处方药,也就是“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宣布处方药信息”。这意味着网络药品销售中,执业药师是没有时机审核处方的。
(3)网络药品经营中执业药师定位质量治理、在线药学效劳。本次征求意见稿“执业药师”字眼共泛起4次,而《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划定》仅泛起1次。
其一,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效劳要求“具有药品质量治理机构,配备两名以上执业药师担负药品质量治理事情”,关于规模比较大的网络药品交易平台提出了执业药师的配备数量要求。另外,还划定向个人消费者售药提供交易效劳的平台“应当具备在线药学效劳功效、消费者评价等功效”,以便当零售连锁企业向患者售药时可以抵达制度要求。
其二,原暂行划定只对B2C模式明确要求“具有执业药师卖力网上实时咨询”,而征求意见稿则明确B2C模式“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效劳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将执业药师网上实时咨询制度化,并且划定网站首页或经营运动主页需要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由于B2C模式仅允许销售非处方药,执业药师的主要作用是指导非处方药合理用药。显然,这比线下实体药店的要求还要严格。可是,征求意见稿并没有明确执业药师是专职专岗,照旧可以多点执业,这可能是考虑到各省执业药师生长不平衡,给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行政裁量权。
其三,执业药师配备达缺少处分条款。征求意见稿仅在第44条划定了不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可以给予的行政处分是“责令纠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睢�。关于执业药师配备不达标,没有具体处分条款,容易使执业药师配备的条款落空。
部分分工明确,监管手段立异
(1)对部分分工进行了制度设计,理松钏监管历程
其一,部分间数据共享,司法移交。征求意见稿第33条为公安机关、互联网信息主管部分、通信治理部分间的数据共享,相助办案提出了设想,具体机制有待实际运行中落实。
其二,权力下放,增强监管效率。征求意见稿在第3条明确国家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全国网络药品经营监督治理事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治理事情”。另外,在第10条、第19条明确省级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企业资质信息备案,核发备案凭证。这样网络药品经营的日常监管主要由离企业比较近的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卖力,这差别于原暂行划定。
其三,笼罩监管盲点,实现闭环监管。网络药品经营面临的最大挑战是有线网络、无线网络、移动网络没有疆域,一旦泛起问题,会泛起无人监管。征求意见稿第30条提出了解决这种问题的计划“能确定经营地点的,由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查处;不可确定经营地点的,由网站备案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治理部分将违法网站移送通信治理部分处理”。
(2)立异监管手段,实现智慧监管
征求意见稿划定的监管手段强调大数据的作用。第32条提出要建立“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第38条提出“网络药品经营运动的技术监测纪录、信息追溯资料”可以作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强制步伐的证据。
结语>>>
征求意见稿关于药品经营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的要求,也有利于包管患者用药的宁静、有效,另有利于强化了执业药师配备和实现智慧监管。可是,也将面临远程医疗(医疗机构向患者售药)、远程审方、国务院13号文划定的“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经营业态的挑战。如何包管患者用药宁静,同时增进网络药品经营行业生长,这是一个需要恒久研究的课题。